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在县(市)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6]49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施工图审查制度实施以来,对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已全部成立有经省建设厅认定的审查机构。据统计,市、州、直管市城区的施工图审查已全部覆盖,但是县和县级市的施工图审查覆盖率还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的审查机构还不能满足县(市)的需要,难以向县(市)延伸。为尽快改变这一状况,经研究,决定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县(市)开展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格认定。为保证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县(市)组建审查机构,开展认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标准,总量控制。施工图审查是对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确保审查质量和审查水平是审查机构能否认定和生存的前提条件。各地在组建审查机构时应将能否达到基本的认定条件,确保审查质量作为首要条件,不能一哄而起,应在坚持标准的同时实施总量控制。
2、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县(市)认定一批审查机构,目的是方便业主,有利工作,提高审查时效,保证审查覆盖面。各市、州建委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要,在坚持标准、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选择基本具备条件且离市、州城区较远的县(市)组建审查机构。当依托一个县(市)的技术力量难以达到标准时,可联合相邻县(市)共同组建一个审查机构,实现资源共享。与市、州城区相邻的县(市)原则上不能组建审查机构,也不予资格认定。
3、严格控制,逐步推进。县(市)组建的审查机构在资格认定时,只予以二类审查机构的认定,且审查业务范围限定在承接三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4、动态管理,保证质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经认定的县(市)审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章,保证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应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对违反法律、规章,无法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由省建设厅责令其暂停审查或撤消对其认定。
二、县(市)组建审查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