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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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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站(章)
年  月  日

  表四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通用文本)

  工 程 名 称:              

  监督负责人:              

  审 批 人:               

××质量监督站
年  月  日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工程,已在本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注册号   。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制订如下监督计划: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二)工程概况
  1、项目组成

  2、项目各组成部分结构形式

  3、建安工作量:     万元。
  4、计划开、竣工日期:200 年 月 日~200 年 月 日
  二、计划编制依据:
  (一)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4、《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
  6、《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设部建质质函[2005]136号);
  8、《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9、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技术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及修订补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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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承包合同。
  三、监督组织:
  经研究决定,我站委派下列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请各参建单位给予配合。

姓 名

监督资格证书编号

办公室电话

移动电话

 

 

 

 

 

 

 

 

 

 

 

 


  四、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
  1、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规章,核查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检测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实际工程的相符程度。
  2、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有关部委规章及合同文件要求,核查工程参建各方人员的资格条件:包括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等。查阅参建各方提供的人员任职文件,如总监、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任命书等。
  3、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及合同文件要求,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详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4、为确保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我站根据建设工程一般性要求,初步拟定关键部位(工序)检查表(具体详见表1),建设参与各方可结合工程特点和技术质量要求,对关键部位(工序)的检查设定进行调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人员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工程的特点对工程重要部位(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监理月报报送我站。
  5、除对上述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监督外,监督人员将采用抽检与巡检相结合的办法,随机抽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并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有效运转,核查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平行检验资料等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如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重要标准试验等技术文件和实施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施工是否严格执行规范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等)。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的主要内容见本计划附表2。
  6、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 [2000]211号)和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鄂建文[2000]216号)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7、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部位(工序)、单位工程及工程项目的验收实施监督(包括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等)。
  8、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质监站。
  9、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监督竣工验收。
  五、质量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机构在巡查、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监督检查通知单或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周边建、构筑物及人身安全与隐患的重
  大质量问题,签发暂停施工通知;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发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公开办事制度
  我站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请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随时举报。

  年  月  日

  ×××质量监督站地址:
  邮政编码:
  举报投诉电话:
  站长:

  送达单位签收栏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附表1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检 查 内 容

序号

检查项目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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