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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鄂建[2006]5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3]162号)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建质质函[2005]136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对原《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文[2001]26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下称《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类型多、投资大,其工程质量的优劣,与城市的正常运转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程序》的颁发施行,对于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程序》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的指导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要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5]44号)的要求,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技术水平和监督执法能力。同时对尚未纳入监督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要尽快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依据《程序》及时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制度、监督程序、监督计划、监督记录、监督报告等基础资料的完善和更新,按照《程序》的规定,积极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附: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
  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市政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受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2、监督检查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3、监督检查市政工程实体质量;

  4、监督检查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5、监督检查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

  6、记录、公示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罚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监督市政工程质量验收;

  8、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0、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市政工程建设规模和质量状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市政工程质量发展目标。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市政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施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监督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表二),并按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发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缺漏文件通知书》(见表三),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负责人,并组成质量监督小组(小组不少于两名具备资格的监督人员),具体实施量监督工作。监督人员名单应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监督负责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针对项目的特点,制定《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见表四)。监督计划书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内容、方式,确定该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点。项目监督小组应适时召开有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参加的监督会议,依据质量监督计划进行监督交底,并向参建各方书面提交监督计划。

  (五)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督小组应进行首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质量管理文件制订情况;

  2、参建单位的资质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与其所承揽工程和承担责任的符合性,项目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3、有关施工技术文件审批情况,相关技术标准的配置情况;

  4、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情况等。

  监督检查后,填写《市政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见表五)。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监督小组应进行整改复查。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的情况;

  3、组织图纸绘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的情况;

  4、是否有明示或暗示降低质量标准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7、组织质量验收的情况;

  8、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情况。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是否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其承担的任务是否相符,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交底;

  3、参与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有关重要部位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4、签发设计变更文件、技术洽商文件的情况;

  5、在竣工验收前出具质量检查报告的情况;

  6、参与质量问题(事故)处理的情况。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监理人员资格应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项目监理机构内应当专业人员配套,质量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所采取的监理措施)的执行情况,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并按监理规划和细则实施监理;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的情况;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6、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建筑材料的取样、送检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9、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情况,质量评估报告的出具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五)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人员的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和到位情况;

  2、对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分包单位管理的情况,有无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行为;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计量器具检定情况,现场施工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的执行情况;

  6、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检验试验情况;

  7、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9、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六)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的资格;

  2、检测单位技术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情况。

  (七)监督机构不定期对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做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见表六)。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并复查通过(相关表格见表七至表十)。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实施行政处罚。

  (八)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定期将参建各方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

  三、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对市政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

  1、实体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重点抽查、一般抽查和监督检测,同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验收进行监督;

  2、监督检查过程中,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抽查实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3、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使用检测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称为监督检测,相关表格见表十一),监督检测的具体工作按省厅相关规定执行;

  4、加强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和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遵守《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一)的规定。

  (三)监督机构进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可视情节轻重,对违规者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实施行政处罚。

  (四)监督机构应定期将实施的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行政处罚等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并按省厅有关规定及时汇总、上传。

  四、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单位工程完工后,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预验收。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向监督机构申请验收条件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工程正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见表十二)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同时报送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

  (三)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共同按工程合同、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

  (四)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监督机构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1、竣工条件的符合情况;

  2、竣工验收人员组成情况;

  3、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验收程序的符合情况;

  4、竣工验收过程中,执行验收规范的情况;

  5、实物质量及参建各方提供的有关工程验收资料的符合情况;

  6、验收组对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的总体评价和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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