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按要求签字盖章后返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查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存在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由审查机构复审;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书面确认的,视同认可;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审查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意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因市政府、规划部门对规划用地及使用功能的调整、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合理原因导致竣工结算价超过中标价15%以上的,不需公示。
第四十二条 竣工结算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审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除依法处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还应当向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提出书面建议,由其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