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竣工结算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清单项目或者子目列项是否合理,工程量是否准确。审查人员应当对工程量进行指标分析,并对偏差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
(二)计价依据、取费标准是否合理,结算原则是否符合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三)工料机价格是否合法合理;
(四)合同规定按中标(预算)单价进行结算的,结算单价与中标(预算)单价是否一致;无投标单价工程项目的结算单价是否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算;
(五)发包人自有或者直接采购并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等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核实后,按相应的供货合同或者采购合同按规定列入工程总造价;
(六)工程变更部分的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审资料,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
(一)编制原则严重违背施工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二)主要项目工程量误差率±10%以上的;
(三)存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未共同认定内容的;
(四)主要资料不齐或者其他情形,无法进行正常审查的。
第三十七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竣工结算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况,且建设单位拒不更正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中止审查,并提请监察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交齐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6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或者未能及时配合审查人员审查造成延误的,审查时限顺延。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意见书前发函给建设单位,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前来核对审查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