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底抽查结论不影响中标结果。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抽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标底审查通知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二)招标答疑纪要;
(三)工程量清单、标底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四)施工图纸;
(五)其他相关资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在向招标人发出标底审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出标底审查委托书,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交齐第十九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出具标底审查意见书,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采用指标分析法的,7个工作日内;
(二)采用重点抽查法的,15个工作日内;
(三)采用普遍核算法的,30个工作日内。
第三章 工程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工程累计变更部分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或者30万元以上(合同价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当按合同约定程序办理,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建议的,经监理工程师核对,涉及到施工图调整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建议的,应当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核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
(三)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的,报建设单位同意,涉及到施工图调整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四)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建议的,经监理工程师核对并报建设单位同意,涉及到施工图调整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工程变更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