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单项目套用消耗量标准及子目换算是否合理,对于消耗量标准缺项的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按合理暂定价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方法对标底进行审查:
(一)指标分析法,标底技术经济指标在合理范围内的,可以直接出具审查意见书;
(二)重点抽查法,标底技术经济指标超出合理范围且幅度在±10%以下的,应当对偏差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三)普遍核算法,标底技术经济指标超出合理范围且幅度在±10%以上的,应当对全部清单项目进行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书。
第二节 标底公示前的审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抽签定标工程编制的标底在标底公示10个工作日前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
其他招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是否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抽签定标工程编制的标底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标底审查申请;
(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
(三)招标答疑纪要;
(四)工程量清单、标底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五)施工图纸;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标底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回送审资料,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送审:
(一)标底编制严重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二)主要项目工程量偏差率±10%以上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交齐第十五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出具标底审查意见书,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查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标底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7个工作日内;
(二)标底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内。
第三节 标底公示后的审查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比例对已公示的标底进行抽查或者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委托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标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