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书。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及其理由、依据等事项。
第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指标数据库,确定各类工程主要工程量及造价参考指标的合理范围,根据被审查造价成果文件的实际情况选用指标分析法、重点抽查法、普遍核算法等方法进行审查。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审查人员办理审查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标底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
标底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公示。
第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底编制或者核对的监督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标底审查包括标底符合性审查、标底编制合法性审查、工程量清单审查、综合单价审查、暂定价及暂定金额的合理性审查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标底符合性审查,主要审查标底的编制或者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标底编制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计价行为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本市有关规定。
工程量清单审查,主要审查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设置是否合理,措施项目列项是否合理,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描述是否规范,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综合单价审查,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标底的各项费率是否按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推荐费率计价;
(二)标底的各项材料价格是否按最新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计价。对于《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查询不到相关计价信息的材料、设备,是否进行市场询价,是否附有询价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