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造价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是指除政府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资金之外的国有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审查包括标底审查、工程造价变更备案、竣工结算审查。
本办法所称招标工程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包括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的情形。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市、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实施工程造价审查及监管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对投资行为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审查。
第五条 建设工程标底、工程变更价款、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在本单位注册并执业的造价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名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编制或者核对标底、工程变更价款、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