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51号)
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标准的通知》(宁统函[2004]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0]909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由你局在年初统一安排,每期培训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费为每人每期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