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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4]52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制定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请示》(银价发[2004]13号)收悉。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5号)规定,同意银川市在接受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并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时,向移交企业收取工作经费,现就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由企业交纳,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80元,按十年计算,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协商确定。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必须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支出,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财政部门不得调剂使用或平衡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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