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颁布《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正式颁布《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5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8号)试行一年,现试行期已满,应自治区环保局申请,并针对试行期间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个别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宁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说明(见附件)。
  二、自治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是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