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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58号)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司函[2004]20号)收悉。鉴于我区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报名考试人数锐减等因素,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和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我区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由现行每人每门40元调整为每人每门55元(共考试4门课)。
  二、各市司法局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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