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61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调整初中升高中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4]78号)收悉。鉴于全区中考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已不能满足中考需要的实际,根据国家“以考养考”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全区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现就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1、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由每生32元调整为50元(含报名考试和各种表册费)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生活困难户(含农村、城镇困难户和下岗职工),报名考试费凭有关证明,经认定,可减半收取,特别困难户可免收。
2、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用于命题,试卷的印刷、阅卷、录取等支出。
3、各级中学是初中升高中报名考试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