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69号)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有线电视是传达党的思想和政府政令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集舆论宣传、文化娱乐和服务等于一体的特殊行业,有着政治属性和产业属性双重功能。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及其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发展的总体规划,于2003年自筹资金,在全区范围内,分期分批的对有线电视网络基础设施和传输设施进行升级改造,为确保我区有线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使播出效果、播出时间达到国家规范要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的喉舌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有线电视的需要,作出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有线电视事业的发展,创造其必要的发展条件,针对此次我区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资金投入大、户均收视维护成本高,以及增加节目套数(由原32套增至42套)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银川市(含兴庆、金凤、西夏三个区)有线电视维护费由现行每月每个终端13元调整为16元(包括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的四套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3元)。其他市、县(区)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现行每月每个终端不高于10元调整为每个终端不高于13元(包括转播中央电视台加密的四套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3元)。对生活特别困难户和下岗职工,凭有效证明给予适当减免。
二、对于电视墙或产生广告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营业终端,其收视维护费每月每个终端,银川市不超过80元;其他市、县(区)不超过60元。
三、各有线电视网络机构收费前须凭有效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00]61号)中收视维护费条款同时废止。
二OO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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