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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函
(宁价费发[2004]83号)


自治区房改办:
  转来《关于调整银川市市区内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函》(宁房改办[2004]12号)和《关于调整银川市新建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函》(宁房改办[2004]1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计价格[2000]954号)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1、有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由现行的1.50元/月.㎡调整为2.00元/月.㎡。
  2、无集中供暖的单元套房由现行的1.40元/月.㎡调整为1.80元/月.㎡。
  3、非单元套房和二层简易楼由现行的1.30元/月.㎡调整为1.70元/月.㎡。
  4、平房由现行的1.2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5、庭院式住宅由现行的1.80元/月.㎡调整为2.40元/月.㎡。
  6、廉租住房仍按现行的平房0.35元/月.㎡,楼房0.50元/月.㎡执行。
  7、超标部分按调整后的新租金标准的三倍计收。
  具体租金标准的收取按照《银川市公有住房提租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租金标准调整后,要确定落实好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退休双职工、离休干部及配偶等住房的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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