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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72号)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核定我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的函》(宁食药监财函[2004]23号)收悉。为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中的价格行为,减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邻省区同类项目收费标准,现将我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品认证管理权限和范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时,可向申请企业收取GMP认证费,具体标准为:
  1、受理申请费为每个企业475元。
  2、审核费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85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2850元。
  二、根据国家药品认证管理权限和范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时,可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企业
 项目收费标准企业类型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备 注
1、有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销企业4009000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认证前业务指导、咨询、模拟检查;资料审核、检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费;认证公告、认证证书工本费等。
2、无分支机构的批发企业4006000
3、市区内的大型零售企业3004000
4、市、县(区)内的一般零售企业2001500
5、乡(镇)、村内的零售企业.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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