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120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意见的函》(宁安监管发[2004]44号)收悉。为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服务价格行为,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委托人和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安全生产法》、《
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业的原则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服务,并按本批复规定收取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服务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规定执行,不在本批复范围之内。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二00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到期时由你局重新申报。
此复
附件:宁夏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被评价单位名称 | 生产经营规模 | 收费标准(元) |
一、加油站 | 4台加油机 | 1500 |
5-8台加油机 | 2000 |
9-12台加油机 | 2500 |
12台以上加油机 | 3000 |
二、生产企业(不含煤炭生产企业) | 固定资产500万元以内 | 0.5% |
固定资产500-1000万元以内 | 0.4-0.5% |
固定资产1000-5000万元以内 | 0.3-0.4% |
固定资产5000-10000万元以内 | 0.2-0.3% |
固定资产10000万元及以上 | 0.1-0.2% |
三、其他经营单位 | 生产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收费标准×60% |
安全预评价 | 按投资额与相应的生产企业安全评价费的40%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