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95号)
自治区各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要求,决定对我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行收费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
二、清理的原则
(一)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中央和自治区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
(四)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的要求、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收费,一律取消。
(五)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
(六)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收费均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
(八)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三、组织领导和清理权限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本系统的收费,并提出规范调整的意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全区性及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提出清理审核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取消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降低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向社会公布。
四、方法步骤
清理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自清阶段。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的初步意见,填写《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附后),并于2004年8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各部门已按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宁财综发[2004]361号)要求报送了清理登记表的,请按照本通知附表要求补全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为审核公布阶段。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清情况,按照职能分工研究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审核意见,在2004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的清理工作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同步进行,并将本地的清理情况汇总后与10月中旬报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
联系人:自治区物价局 吴承丽 电话:5043932
自治区财政厅 张建伟 电话:5044747
二OO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
填表部门(单位): 2004年 月 日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2003年收费金额(万元) | 收费性质 | 设立依据 | 收费依据 | 收费单位 | 清理意见 | 备注 |
保留 | 取消 | 降低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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