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自治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100号)
自治区交通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工作的主体发生变化,由交通主管部门改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承担,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2]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