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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等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112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农牧局、商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了调动农民饲养畜禽的积极性,继续做好减轻畜禽养殖户的负担,保护饲养、屠宰等经营者和农民的利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我区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和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上述规定权限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属于重复设置或不合理的,要进行归并或取消。
  按照上述规定,各市、县(区)要坚决取消在畜禽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的“防五”(防治五号病)劳务费、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办管理费、商业监督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进场交易服务费、代批手续费、联合执法费以及各种基金等收费项目,其他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的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也一并取消。清理后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行政事业性审批规定在畜禽饲养、屠宰、销售过程中收取的检疫费、防疫费、排污费等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超过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
  为畜禽养殖户、经营户提供屠宰加工、仓储、运输,以及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定点屠宰场代宰等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畜禽养殖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规范本系统的收费。自治区农牧、商务(经贸)、环保、质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收费自查工作外,还要对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按程序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三、规范收费管理行为。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牧厅、商务厅针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涉及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行为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清理整顿后保留的收费要责成收费单位在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征收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二是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有关单位在畜禽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不按上述规定收费和公示收费的,农民或畜禽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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