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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114号)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
  你局《关于制定〈宁夏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函》(宁煤安发[2004]70号)收悉。为规范我区煤矿安全评价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安全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家计委、经贸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取得煤矿安全评价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执业的原则开展煤矿安全评价服务,并按本批复规定收取煤矿安全评价服务费,安全评价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限价),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上述标准为井工煤矿(单井)各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露天煤矿各种安全评价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同级别井工煤矿(单井)安全评价收费标准的40%执行。
  二、煤矿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自二○○四年九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到期时由你局重新申报。

  附件:宁夏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此复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宁夏煤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表

  表一: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服务收费标准
产能力q(万吨/年)收费标准(万元/次) 收费项目q≤33691521304560q>90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服务费(含评价报告)23.556.58910111214万元以上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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