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标准情报资料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4]80号)
自治区标准计量局:
你局宁标计字(1994)034号《关于标准情报资料服务收费标准重新登记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标准情报资料研究所标准情报资料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收费时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你局《关于
标准情报资料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标计字(198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宁夏标准情报资料服务收费标准
一、复印收费:
A 0.35元/页 A 0.65元颀
B 0.45元/页 B 0.35元顶
二、检索标准收费:
1、自查标准:
A:国内标准2.00元/f牛
2、代查标准:
A:国内标准6.00元/f牛
3、来函查标准:
A:国内标准10.00元/件
三、打印标准计量资料:
l、打印标准计量资料:
B:国外标准3.00元/件
B:国外标准8.00元/件
B:国外标准10.00元/件
16开打字蜡纸一张2.OO元,8开4.00元
质量技术监督 743
16开油印一张0.07元,8开0.15元
装订每个钉0.02元
制图按难易程度双方商定。
2、誉印标准资料:
16开制版一张5.00元
四、标准计量声像服务
1、摄像每分钟150.00元;
播放录像每小时 40.00元;
录像带复制盘100.00元;
租带每盘20.00元;
2、录音带复制每盘6.00元;
五、标准计量情报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