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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物价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许可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厅、物价局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收费许可的复函
(宁财(综)发[2001]281号)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收费许可的函》(宁质技监发[2001]0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143、184号和[1999]15号文件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规定,同意原自治区冶金总公司、原自治区重工业厅、原自治区轻纺厅、原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原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职能转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使。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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