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等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7]304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计经委、财政局、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支行、自治区金银饰品检测一、二站: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金银饰品数量的增多,金银饰品质量检验工作愈显重要,为加强管理,规范金银饰品检验服务与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一行《关于清理整顿金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精神,决定对我区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可以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但不得向企业收费、监督抽查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列支。
  二、对金银饰品可实行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自愿委托。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没有委托进行的检验不得收费。委托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75号)中的规定执行。
  三、对金银饰品质量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金银饰品进行逐件检测,或定期检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生产和经营金银饰品的企业送检;不得要求对外埠进入本地区的金银饰品质量实行报验。
  四、各金银饰品检测站应按上述规定立即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纠正,并于1997年11月中旬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报告,上报自治区物价局、经贸委、财政厅、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
  五、自治区物价局将于1997年12月1日起,会同经贸、财政、人民银行、技术监督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结合1997年物价大检查,组织专门力量对金银饰品检验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