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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四、做好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的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按照上述原则,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审批手续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取消、调整规范意见,于2004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顿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调查表》

  联系人:自治区物价局 杨丽君 电话 5043932
  自治区财政厅 张建伟 电话 5044747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理整顿涉及农民垮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收费调查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2004年  月  日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文号收费对象执收单位或主管部门年收费总额(万元)就该收费的意见及整改要求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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