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纠风办、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委《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405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关于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手续,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明确取消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符合规定保留的收费,要按照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费。有关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大的区、街道,上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