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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二)增加企业所得税县(市、区)留成。为促进各县(市、区)更加注重发展质量和企业效益,县(市、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增量部分市级分成比例从20%调整为15%。
  (三)加大对资源类税收的调控。为促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县(市、区)(不含巩义市)资源税收入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集中30%;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7-2008年两年加权平均数为基数(分年权重为2007年1/3和2008年2/3),增量部分市级集中20%。
  (四)调整非税收入分配政策。为提高收入质量,优化经济环境,县(市、区)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中的社会抚养费以2008年为基数,增量部分市级分别集中20%。
  (五)提高“两税”返还比例系数。县(市)(含上街区,不含巩义市)级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比例系数从1:0.1提高到1:0.25,区级比例系数从1:0.05提高到1:0.2。
  (六)实施激励性财政政策。2009-2012年,市级分成“三税”收入按当年增量的60%奖励各县(市、区),其中分成收入增量分别按超过县(市、区)级平均增幅部分,全额奖励县(市、区),鼓励其率先发展。
  三、完善财政体制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归并简化结算事项。将企事业单位财务划转、农村低保、五保户补助、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经费等项目归并,按2008年补助数纳入补助基数,简化结算事项。基数性补助列入县(市、区)年初预算,提高县(市、区)预算的完整性。
  (二)加大市对县(市、区)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城区经济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产业聚集区和产业园区投入,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研究探索建立市对各县(市、区)转移支付制度,切实承担起分级管理的责任。鼓励县(市、区)加快经济发展,培植壮大财源,通过自身努力改善财政状况。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收入质量提高、基本保障到位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市与各县(市、区)税收预算级次界定机制。收入预算级次的确定关系到一级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是财政收入管理的核心。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研究确定税收入库级次。跨区注册、异地纳税的企业和按市总体规划跨区搬迁或兼并、重组的企业,按属地原则调整税收归属。市财政、税务、人行国库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联网系统,建立市区企业纳税信息动态共享机制,定期做好财税收入分析研究;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中,要将收入预算级次审计作为审计重要内容,保障财政收入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准确入库。各级各部门要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财税环境,不得违反规定,以税收返还、财政变相补贴等形式争抢税源、扰乱收入预算级次。对造成市级财力损失的,将在年终财政结算时予以全额扣回。
  四、其他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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