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4日)废止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1995年6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1992年8月8日起实施的《
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 总则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禁止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与流通,保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品质量的提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由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医药、商检、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五、第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产地、厂名、厂址的;
(二)失效、变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