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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失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除履行好职责规范要求外,应积极配合和协调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交警和消防部门、卫生医疗部门、市政园林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妥善、高效地处理好发生的安全事故。
  其中事故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现场警戒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市运管局和辖区交通局负责;救援排险工作由市公安消防部门、市政园林部门、卫生医疗部门负责,事故单位配合;事故善后处理由安监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按照相关职能负责。
  第八条 小组职责
  (一)负责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贯工作。
  (二)督促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公交、出租企业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三)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理演练,提高处理事故的应对能力。
  (四)发现、接报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立即如实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并及时组织救援、抢险和处理,尽快控制险情蔓延;必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事后,对涉及交通行业责任的,进行全面分析处理,总结经验教训。
  (五)事故单位和(或)有关主管单位(部门)应积极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工作。
  第九条 应急处理相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委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小组组长应过问事件并亲自或委派专人负责指挥,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派出小组成员赶赴现场,与现场应急小组一道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制定临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蔓延。
  (二)主动与各相关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联系,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做好救援、抢险和处理响应工作,随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处理情况及应急响应工作情况。
  (三)小组派出成员应配合现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切实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并做好险情控制、群众疏散、现场秩序的维护,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十条 参加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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