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决定废止<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燃气公交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日)废止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穗交[2004]381号)
第一条 为配合我市绿色交通的推进工作,确保我市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广东省交通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第二条 本预案作为《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子方案予以实施。适用于我市各公交、出租企业、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四条 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发生少量燃气泄漏或小面积着火,采取应急措施可有效控制和消除险情的,可自行处理,但仍须在3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发生燃气大量泄漏、重大火灾或爆炸等重大险情时,应立刻向燃气抢险、公安消防、交警等部门报告,并启动本应急处理预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单位应配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在委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下设燃气公共交通车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下称:“小组”)。组长:刘卫副主任,副组长:叶波副主任(兼)。组员:安全监督处处长、运输协调处处长、客运管理处处长、车辆技术处处长、市客管处和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主管领导、燃气公共交通车辆所属单位领导及以上部门(单位)的相关分管同志。
第七条 相关机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