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 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的经营范围:鑫诚热力公司(开发区)负责渤海十一路以西,鑫谊热力公司(建委)负责渤海十一路以东,按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 城市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是指政府在市政公用行业授予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城市集中供热进行经营的权利。
实施特许经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的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与供热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方可从事建设和经营活动。
取得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应按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申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资质标准的,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供热单位负责筹集。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