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0日)废止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3〕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五日
滨州市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区域锅炉是指在同一区域内采用集中建立的锅炉产生的蒸气、热水对用户供热的生产方式。
第四条 滨州市建委主管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起草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协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管理;(四)负责办理城市集中供热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工作;
(五)对城市集中供热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城市集中供热管理的行为。
结合我市实际,城市规划区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管理与分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渤海十八路以东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由滨州市建委负责,渤海十八路以西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由滨州市建委委托滨州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市财政、物价、工商、环保、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