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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4]143号)


自治区党校:
  你校《关于提高我校学员楼住宿费、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函》(宁党校发[2004]45号)收悉。鉴于你校学员楼住宿条件和教学设施的改善,增加了成本支出,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学杂费
  县处级班、中青班学杂费由每人每月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0元;厅(局)级班学杂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二、住宿费
  3号学员楼住宿费由每人每天4元调整为每人每天6元,6号学员楼住宿费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4、5号学员楼住宿费由每人每天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6元。
  三、望你校严格执行函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本单位统一核算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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