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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宁价费发[2004]140号)


灵武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的请示》(灵价发[2004]36号)收悉。为了积极推进我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费的批复》(宁财(综)发[2004]53号)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市社保局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即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由企业交纳,收费标准每人每年60-80元,按十年计算,可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企业和社会保险部门协商确定。
  二、全区其他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4]5号)要求,对本地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移交工作经费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经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4]5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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