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138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申请驾驶证的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辩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二、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由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医院承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其它单位进行体检。
三、凡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的医院,要熟悉并掌握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完善的职业体检管理制度,对体检合格者应出具体检合格证明。各级医院不得在交警车管部门设立门诊部和联合办理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