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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门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4]132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录用公务员等报名考务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65号)中第三条证书工本费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每证10元,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为每证8元”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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