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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5]6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你办《关于要求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3号政府令)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考虑证件用材质量的提高,材料、印制成本上涨的因素,原有的标准已不能弥补相应费用的支出。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由每证7元(包括外皮、内页及相关表格)调整为每套2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包括外皮、内页及相关表格)由每证8元调整为每套20元。
  二、对宁南山区市、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减半收取。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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