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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供热增容费性质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明确供热增容费性质意见的函
(宁价费函[2004]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来宁夏电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明确银川热电公司供热增容费性质的紧急请示》(宁电投财金发[2004]8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弥补供热设施建设资金,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保持热价的相对稳定,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合理负担,在征得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下发《关于制定集中供热收取增容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6]249号)文件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全区统一为一次性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40元。收取的供热增容费要完全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要求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由于我区只有银川市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其他市县未设立,我区未将供热增容费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此,供热增容费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性质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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