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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项目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项目的批复
(宁财(综)发[2001]246号)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以及邮电部有关规定,考虑到通信管理部门制作各种证照需一定成本,同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向电信经销商、电信施工企业发放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终端准销证、移动电话维修许可证、通信工程设计资质证、通信工程施工资质证、通信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时收取工本费,对电信服务质量公告时收取公告费。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检测属用户自愿检测,不具有强制性,同意在检测时收取检测费。
  上述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工程劳动技能等级认证监定费、通信工程劳动技能等级认证费等收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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