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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收费登记证制度的通知
(宁教计发[1995]139号)


  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人民群众极为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正确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学的收费规定,便于社会及学生、家长的监督,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普通中小学(不含高中)(固原地区除外)实行学生收费登记证制度,并作为学校的经常性工作,长期坚持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无论是学期初还是学期末,都必须逐项认真填写在登记证内。
  二、学生收费登记必须使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统一印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收费登记证》,每生一册。填写时要将收费时间、项目、标准、经办收费人逐项填清。
  三、凭《学生收费登记证》收费时,先将所收费用的标准、金额在收费登记证内进行登记,学校班主任登记、收费后开据票据,由家长签字保管。
  四、学校向学生收费后,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监制的学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或笼统开具。
  五、下列行为属乱收费行为,学生和家长可以拒绝缴费或检举揭发。
  1、不按教育、财政、物价三厅局统一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2、拒不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的;
  3、有的项目不实行收费登记的;
  4、不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的;
  5、不分项目或项目笼统填写的:
  6、学生缴费时不开统一专用票据的。
  六、对不按自治区三厅局规定项目与标准收费和不执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的,将视情节由教育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处分,并根据惩治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对检举不按规定实行学生收费登记制度行为的学校或人,经核实,教育、物价部门将给予奖励。
  七、学生收费登记证制度实行后,各地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将不定期地抽查各学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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