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1]169号)
自治区教育厅、文化厅、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解决艺术院校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促进我区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艺术院校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9号)精神,经调查、测算,研究同意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艺术院校生均培养成本,并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调整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大学本科每生每年6500元;专科每生每年5500元;中专每生每年4500元。住校生住宿费均为每生每年500元。
二、学费收取仍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住校生住宿费新老生实行同一标准.
三、对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的师范类艺术专业实行减收学费政策。学费标准为南部山区八县农村户口的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调整后学费标准的30%收取,其他学生按70%收取。减收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根据实际给予补足。
四、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政策,奖学金、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的发放,金额不应低于学校当年收取学费金额的20%。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免其学费,确保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