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9]143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处):
为了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游乐园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并会同各游览参观点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根据游览内容观赏价值、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核定价格标准。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区内外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对国家保护的重要文物古迹、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园林、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对商业性投资所建造的人物景、旅游度假村等门票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除被列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以外,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别由自治区物价局、各市县物价局实施管理。具体权限见附表。未列入的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在游览参观点为旅游者提供导游、交通、休息、照相、停车、娱乐及其他各项相关服务的价格,由各市县物价局进行规范管理,并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管理单位报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后,由自治区物价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各游览参观点单位在确定对某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应高于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确有特殊情况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博物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展览馆和游乐园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对商业性投资景点、旅游度假村等,门票价格应按照以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