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工程竣工前,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19.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并做好书面记录,现场重要痕迹应当拍照或录像,妥善保管好有关物品。
20. 作业现场和生活区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易燃易爆作业区域和生活区域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
21. 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安全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单位下达的整改意见通知,要立即进行整改。
22. 对于因严重违章操作、被政府安监机构责令停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生的损失自负。对于因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的,还要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
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一)施工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重点监控,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建设管理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建设管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迅速赶赴施工事故现场,组织抢险和救援,并及时书面报告情况。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救援,并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三)发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破坏事故现场、阻碍调查、拖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
(四)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