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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3)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4)大型挡土墙工程;
  (5)模板、脚手架工程;
  (6)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7)拆除、爆破工程;
  (8)高空、水上和潜水作业;
  (9)高墩、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10)地质、水文条件复杂的隧道工程;
  (11)边通车(航)边施工的工程;
  (12)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 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10.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1. 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3.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4. 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5.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16.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7. 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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