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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安全、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项目的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6.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7.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水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桩基工程、深水基础、围堰、沉井工程;
  (2)土、石方开挖及填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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