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2.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做好书面记录。
  3.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安全监理计划,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以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监控措施。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对于问题严重者,应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4. 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以下工作内容的检查和监控:
  (1)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
  (3)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情况;
  (4)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5)施工现场事故易发地点或环节。
  5. 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做出的结论负责。
  6.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7.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8.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9. 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0.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架(造)桥机、悬浇挂篮等重要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