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重要结构变动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批的,应当完善审批手续,否则不得施工。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9. 参与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审查;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安全应对措施。
(二)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单位应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还应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出建议。
2. 设计单位应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派驻的设计代表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加强对作业现场的跟踪指导。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和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公路水运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中安全应对方案或安全专篇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若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文件。
(三)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监理应与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