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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通知

  (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咨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检验单位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2. 在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安全保障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资格预审和评标时应考核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3.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或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 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作好书面检查记录。工程开工前,将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专项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5. 认真执行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涉及建成后运行安全的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入使用。
  6. 向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地质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 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合理工期;合同造价中应包括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及时拨付。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安全防护费用。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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