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兼职教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第六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高校要牢固树立质量观念,通过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分析评价、调整控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普通高校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教学质量纳入学校教学水平评估的内容之中。
第四十一条 教学检查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高校要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并认真实施。教学检查可以与教学评估、教师考评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十二条 高校的日常教学检查制度包括对教学秩序的维护与检查、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与监控、教学管理部门的听课等制度。日常教学检查要坚持经常化,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教师本人。
第四十三条 高校应组织相关教学部门对每学年(期)教学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教学任务书、授课教师的落实情况;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备课情况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应组织期中、期末阶段性教学检查。教学检查内容为:教学计划的实施及教学效果、教学管理运转情况、教学质量,包括考核的组织实施,成绩的评定与统计分析,教师教学总结,教案检查以及教学成果检查与评定等内容。检查结果应形成文字总结材料存档。
第四十五条 高校应定期对所属函授站(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者评估,表彰工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教学点)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函授辅导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教学点)应予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建立健全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考风和学风。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题库,逐步做到教、考分离,采取学校统考(公共课)、抽考(专业课)的方法,全面检查和提高教学质量。省教育厅将不定期地对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第四十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学校相关教学部门应对课程学业成绩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作为对教学质量分析与监控的依据。学业成绩分析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客观评价实施的教改项目。